【摘要】:建督撤字〔2022〕78号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枫叶园林规划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建督撤字〔2022〕78号
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枫叶园林规划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井冈山市红星广场工程”、“万年县锦湖休闲广场工程”、“永新县市民休闲中心广场建设工程”、“井冈山市新城镇文化广场工程”、“永新县工业园区污水管网二期工程”、“铅山县鹅湖镇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井冈山市工业园区2号排水泵站工程”、“铅山县永平镇排水泵站工程”、“永新县工业园区2#排水泵站工程”、“井冈山市罗浮污水提升泵站工程”、“万年县锦绣路延伸工程”、“永新县工业园区发展大道二期建设工程”等业绩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2年9月9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56号),并依法送达。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