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督撤字〔2023〕41号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南京尼松机械有限公...
建督撤字〔2023〕41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南京尼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厂房(二期)钢结构施工工程”和“南京远邦物流有限公司新建仓库工程”项目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8号),你单位于2023年2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