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住建字〔2023〕51号
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为深入贯彻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赣建审批〔2023〕12号)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类资质(许可)申请行为的公告》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我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南昌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洪住建字〔2022〕27号)的基础上,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二、我市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等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相应人员需通过“江西住建云”微信小程序对个人业绩信息确认并承诺业绩真实性,告知承诺个人业绩信息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个人业绩信息应填报完整详细,准确反映个人业绩情况。“项目地址”填报至县(区)路段,“项目规模”按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规模指标填报,“完成项目的企业及资质等级”填报项目完成时所在企业名称及相应资质类型等级。个人业绩信息填报不完整不准确的,初次受理时,可允许企业填报完整后重新申报。
四、对作出虚假承诺的个人和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抽查或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企业1年内取消告知承诺申报资格;因承诺不实,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依法不予许可或撤销相应企业资质;相应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按个人承诺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理结果。企业参与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并依据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通过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中提交的企业资质网上电子化申请材料,须保证填报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相关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简化资质审查手续,我局将在相关网站查询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和职称证书等相关证书的真实性,对全部使用电子证书并网查真实有效的企业,不再现场核查原件,企业不需要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实现企业资质办理“一次不跑”。